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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婚前买房哪些情况下属于共有财产

编辑:臻房小曹日期:2019-12-31 09:05:04 浏览量(

摘要:海南临高县,1、夫妻共同出资,写夫妻两人名字如果是结婚前夫妻二人一起买的海南房子,海南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如果出现了婚姻破裂,需要离婚时,如果是资临高县购房,付清了全部房款,房...

婚前买房哪些情况下属于共有财产 海南临高二手房,临高拥有美丽纯净的生态环境,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

婚前买房哪些情况下属于共有财产

1、夫妻共同出资,写夫妻两人名字

如果是结婚前夫妻二人一起买的海南房子,临高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如果出现了婚姻破裂,需要离婚时,如果是资海南购房,付清了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两方的名下,那么就根据当时登记的情况来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父母出资,写夫妻两人名字

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海南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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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临高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

夫妻中一方或一方家庭出资海南买房 写一人名字。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临高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纸,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纸,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touzi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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